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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大庆市肇州县**乡**村。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花园。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甲经与王姓犯罪嫌疑人(身份不详)联系,约定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提供银行卡、U盾、手机卡用于网络赌博刷流水,王姓犯罪嫌疑人前期每张卡支付600元,后期给予15%返点。约定后,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里(另案处理),让其提供银行卡及相关手续。2019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赵某某、李某某的名义办理了两张农业银行卡及相关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王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某甲支付赵某某800元。2019年4月17日,王姓犯罪嫌疑人等人利用电话、QQ等技术手段冒充公安民警以被害人彭某甲、宋某某、彭某乙、杨某某涉嫌医保诈骗的名义,分别骗取彭某甲100300元、宋某某99902元、彭某乙18901元、杨某某53924元,并让被害人将钱分别打入李某某、赵某某的农行账户中。王姓犯罪嫌疑人等人在将骗取资金提现后,又向李某某农行卡中存入9200元,向赵某某农行卡中转账9900元。之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通过补卡的方式获得191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彭某甲、宋某某、彭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瑶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

2.卷材料和证据2册219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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