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址: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情况下,仍然先后四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一名中年男子(身份未明,以下简称中年男子)收购四辆被盗电动车并提价转卖给王某乙。王某乙收购后又再提价转卖他人。被盗的电动车四辆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四辆共价值人民币12175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21日,王某甲从中年男子处以1100元收购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LR4NEOJAOK100****,电机号BGNKA50****),后以1200元出售给王某乙,王某乙再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该车是被害人叶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在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西三路华盛新城二期Q2首层御媄养生美容SPA店门前被盗的车辆,已缴获归案。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2元。
2.2020年6月22日,王某甲从中年男子处以1300元收购一辆台铃牌电动车(车架号是LGMMVGNA6L030****,电机号是TLWDFCVLD016****),后以1500元出售给王某乙,王某乙再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该车是被害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在赤坎区海北路金沙湾广场西门马路边被盗的车辆,已缴获归案。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13元。
3.2020年6月24日,王某甲从中年男子处以1300元收购一辆台铃牌电动车(车架号是LGMDVY723K060****,电机号是TLJZEVKF002****),后以1550元出售给王某乙,王某乙再以1700元的价格转卖给黄某甲。该车是被害人梁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在赤坎区体育北路商务大厦建设银行门口被盗的车辆,已缴获归案。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83元。
4.2020年6月25日,王某甲从中年男子处以1200元收购一辆台铃牌电动车(车架码是:LGMMVGNA9K032****,电机码:TLWDFCVLA013****),后以1300元出售给王某乙,王某乙再以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黄某乙。该车是被害人魏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二中新校区对面仁和春天小区门口路边被盗的车辆,已缴获归案。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购车发票、视频监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通话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材料证实。
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电动车为盗窃犯罪所得,仍然四次收购、销售电动车四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中祥
检察官助理:林良凤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保证人联系方式1343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贰光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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