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至2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与石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三村西侧的树林内收购刘某某、王某丁(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所送袋装原油,并将原油囤放在该树林带内。2019年2月14日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民警在巡逻过程发现上述囤油点,并在现场扣押王某甲等人收购的原油及现场车辆7台。经检斤,原油共计重73.27吨,纯油重72.95吨,价值人民币219,511.59元。现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经侦查,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回收证明、称重单及检测报告、原油价值计算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3.证人唐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同案犯石某某、王某乙、王某丁、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群
检察员:王秀云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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