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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挪用资金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均系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坊子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尚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6年4月25日,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会计王某乙将该村用于支付工程款的15万元集体资金,挪用给本村村民王某丙用于在中百益家园的经营活动。2016年5月7日,王某丙将该笔款项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凭证、办案说明等;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村委集体资金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红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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