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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73********,汉族,大学本科,原吉林省**担保公司汽贸城营业部主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彩宇大街派出所管内。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抓获,于2020上4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解回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吉林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街**号)聘用为该公司汽贸城营业部主任。2016年1月,包某某受王某乙委托通过王某甲所在的汽贸城营业部在**担保公司平台借款99万元用于偿还王某乙欠公司的欠款,该笔借款存入包某某的银行卡,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包某某银行卡内的99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内,用于偿还王某甲个人债务;2016年5月,王某丙受王某乙委托通过王某甲所在的汽贸城营业部在**担保公司平台借款60万元用于偿还王某乙欠公司的欠款,王某甲将王某丙银行卡内的60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内,钱款被其挪用。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挪用资金共计1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据、贷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协议书、收据、代偿申请书、情况说明、交付担保公司财产明细;

2.证人证言:王某乙、王某丙、包某某、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刑事控告书、郭某某、苗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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