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二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72********,大学文化,潍坊市坊子区**镇**村人,现居住地潍坊市奎文区**街**号**小区**室,案发前系潍坊市**争议仲裁院综合科科长。1992年7月至2003年7月,在潍坊市**技校任教;2003年7月2013年8月,借调**局培训科工作;2013年8月至今,任潍坊市**争议仲裁院**科科长,实际仍在市**局**科(**科)工作。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调至潍坊市**学院**分院建设指挥部工作,负责**保障等工作,其中2012年7月至案发,负责**、管理**小区购房款和**工程款、建筑材料款及指挥部**后勤保障等工作。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临朐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7月14日王某甲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王某甲在潍坊市**学院**分院(现潍坊**大学)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期间,利用收取、管理**小区购房款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多次挪用了**苑购房款654924.72元用于个人买卖股票,到2018年3月,上述挪用的购房款已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的主体资格证明、入党志愿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工人)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王某甲的聘任职务的通知、潍坊市人社局证明、人口信息、前科查询、潍坊市**局与潍坊**置业有限公司合作意向书、潍坊市**学院**分院教师公寓建设协议书、潍坊市**局会议纪要、交款通知、**收款明细表、收款收据、王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金股份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石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任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54924.72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楣
检察官助理曾凡利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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