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六合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南京市六合区**院会计期间,利用其保管及经手单位公款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12654元归个人使用。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挪用存放于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公款569404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一套。2011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归还570000元。
二、2009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挪用其经手的应上缴非税收入143250元,用于支付其父亲的医疗费用。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归还143250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南京市六合区监察委员会带回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银行交易凭证、非税收入专户上缴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时红
代理检察员:张倩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