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被告人王某甲成立深圳市**公司开始经营快递业务。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将其从他人手中受让的深圳市**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快递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巷**号**楼**室,公司业务量非常少,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难以为继,仍然在网上招聘加盟站点,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收取被害人交纳的加盟保证金、运营系统预存款、物料费等费用,后于2013年9月逃匿,无法联系。现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以上方式,收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2800元,被害人聂某某人民币11827.35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9640元,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4118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15447.35元。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某甲拖欠公司朱某某等39名员工的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16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60185元,后于2013年9月逃匿,并更换了电话号码,劳动部门发出通告并登报公告责令支付,被告人王某甲仍然逃避,拒绝支付员工工资。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福建晋江市被公安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表、收款收据、房租收据、**快递收派合同、银行卡交易记录、收款收据、预付系统资料、物料明细表、柜台通用凭证、出库单、入库单、银行流水、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垫付欠薪申请表、员工身份及劳动关系证明、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调查笔录、通话记录、通告、广告、垫付欠薪表、劳动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谢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聂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