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 日至5月15日)。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承建了位于陵水县**镇**村委会的**工程项目中海南**有限公司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在签订合同后,王某甲陆续召集了符某甲、王某乙等75 名工人进场施工。2017 年9月至2019年2月,王某甲领取了海南**有限公司支付的2176830元工程款(含海南**有限公司代付工人工资54430元)后未支付完手下工人劳务工资,导致拖欠其手下75 名工人工资1124327.5元。2019年4月1日陵水县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向王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陵人社劳监令【2019】第7号), 逾期后,王某甲未依法履行整改指令支付工人工资,截止2020 年1 月13 日,王某甲仍拖欠工人工资972289.5元尚未支付。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期限责令整改指令书、工人工资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符某甲、符某乙、王某丁、王某戊、郑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黄木海
检察官助理:周华松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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