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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2********,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今,石某某、吴某甲等60名劳动者在黎平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E区2 #5 #8 #7 #9 #楼、C区及F区安置楼做内外架子、木工等工作,工程项目承包人被告人王某甲一直没有足额支付上述民工工资。2019年10 月9曰,黎平县人社局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王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9年10月20曰前将所欠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发放,责令改正决定书下发后,王某甲仅委托带班的何某某代其发放了部分工资给民工,后未委托相关人员到劳动部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一事,反而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某甲拒不支付石某某、吴某甲等60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37603.25元,立案后黎平县公安局追回民工工资23600元,王某甲至今欠民工工资314003.25元仍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程序性资料、身份信息、工资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阮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拒不执行劳动行政部门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决定,并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黎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敬东

                                检察官助理:刘艳萍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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