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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执行裁定案)_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川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经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民事纠纷一案,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桦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甲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乙转让费用人民币95万元。王某甲不服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民事判决书,裁定发回重审。桦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日重新审理此案。 因王某乙于2016年4月8日案件受理前去世,王某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王某丙、父亲王某丁、母亲云某某申请以原告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向王某甲主张权利。2016年12月27日,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826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甲于该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丙、王某丁、云某某转让费人民币95万元。王某甲仍不服,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作出(2017)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甲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王某丁、云某某向桦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桦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甲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20年4月20日,桦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向王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王某甲仍未按期履行。桦川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甲名下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区**号楼**室依法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完毕。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流拍价格接收房屋。2020年7月31日桦川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房屋张贴腾房公告,限期于2020年9月4日之前腾空房屋 ,王某甲拒不腾房。2020年8月27日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826执**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被执行房屋**综合楼**号楼**室归王某丙、王某丁、云某某所有。2020年11月2日桦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房屋为王某甲制作执行笔录,限期3日内搬离,王某甲仍拒绝腾房迁出。2020年11月6日,桦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张贴封条,王某甲将封条撕毁后继续居住拒不腾房。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1月12日因拒不履行判决 、裁定被桦川县人民法院拘留。同年11月13日桦川县人民法院将王某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桦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腾房迁出公告、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相关材料、拘留决定书;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法辉

2020年 12月8日

附: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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