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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园**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乙与王某甲、高某某、沈阳市交通运输服务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拒不履行判决,王某乙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6日向被告人王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一直未履行。除已经扣划的36340元外,还有40065.44元至今未履行。2017年12月6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对其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单元房产进行了财产登记并让其于2017年12月9日前将余款还清,但其没有按期还款。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欲查封其房产时,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已于2017年12月10日将该房产转移至其姐王某丙名下,有意规避法院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立案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立山区法院案情移送函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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