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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号,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同月30日将本案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同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及妻子胡某某(另案处理)收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11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偿还许某某、宁某某等债权人3245288元本金及利息。2013年11月29日开始,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先后向被告人王某甲及胡某某送达多份执行裁定书。同年12月17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王某甲及妻子胡某某在同月25日前履行生效的(2013)蕉民初字第3451号、第34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期限内仍不能履行的,将依法拍卖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华庭小区13幢607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7月17日两次公告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迁出涉案房屋,并通过贴封条、换锁等措施强制执行。被告人王某甲采取撤封、换锁的方式拒不迁出涉案房屋,导致买受人无法看房,房屋三次拍卖流拍。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同月30日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执行裁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房地产评估报告;

5.执行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帅

检察官助理:包雅娟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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