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4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261号。1995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月19日因嫖娼被治安拘留3日,并处罚款3000元;2001年7月27日因明知赃物而转移被治安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8)浙1003民初8028号、(2018)浙1003民初8646号、(2019)浙1003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告人王某甲履行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7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因被告人王某甲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先后对上述三案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送达了相应的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王某甲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名下有车牌号为浙J22****比亚迪牌、浙JC****的长安牌、浙JJ****比亚迪牌汽车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2020年1月10日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查封,并通过公告送达、智能送达向被告人王某甲发出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被告人王某甲未向法院交出,亦未主动到法院说明无法交出车辆的原因。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月13日,王某甲履行了还款义务,黄岩区人民法院分别于同月14日、15日对三个案件作履行完毕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前科及行政前科材料,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立案审查,流程监管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送达回证,文书派送流程,罚款决定书,回执,车辆查询记录,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方
检察官助理:詹韩丹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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