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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运输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泉州市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楼**号。2019年4月25日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原任福建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吊装)法定代表人至2016年3月25日作出变更登记,并在大象吊装因承租汽车起重机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工起)发生的融资租赁行为中单独或与福建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泉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旭日)一起担任连带责任担保人。2016年4月25日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某某法院)分别以(2016)湘0104民初388、389、390、391、392、393、394、411、412、413、414、415、416、427号民事判决书,就中联工起诉大象吊装、被告人王某甲、大象广告、泉州旭日合同纠纷案,判决大象吊装向中联工起支付欠款、违约金的义务及被告人王某甲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8月2、3日岳某某法院分别以(2016)湘0104执2197、2198、2199、2200、2201、2202、2203、2204、2205、2206、2207、2208、2209、2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大象吊装、被告人王某甲、大象广告、泉州旭日相应的银行存款、应得收入及其他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2018年6月27日岳某某法院分别以(2018)湘0104执恢536、537、538、5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据(2016)湘0104民初388、394、427、415号民事判决书对大象吊装、被告人王某甲、泉州旭日、大象广告的银行存款、应得收入及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获准,2018年7月6日岳某某法院执行人员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协助下来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路**号的某厂区,持上述执行裁定文书欲扣押牌号为闽******、闽******、闽******、闽******、闽******的中联品牌车辆,这几台车辆的机动车所有权人均登记为大象吊装。被告人王某甲获知消息后即驾车来到执行现场,在将所驾车辆径直停在厂区门口后不顾岳某某法院执行人员的告诫,以所谓车辆已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查封为由拒绝接收前述执行裁定文书和配合执行,并通过在门口围堵、唆使其他人躺在地上、言语威胁等方式冲击执行现场,强行阻止岳某某法院执行人员将前述车辆扣离厂区,致使岳某某法院执行人员未能扣押牌号为闽******、闽******、闽******、闽******的四台车辆。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查扣了中联、铁象、徐工牌吊车共五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现场照片、相关判决和裁定文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王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公安机关调取的法院执行现场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九册;

3、移送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王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公安机关调取的法院执行现场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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