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万宁市**镇**城一楼**金店,以假装试戴金戒指为由,诱骗店员王某乙将一枚黄金戒指试戴在其手指上,后趁店员不备,将该戒指抢走逃离金店。事后,**金店内的工作人员紧急追赶,在离店20多米的拐弯处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并追回被抢金戒指。经鉴定被抢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黄金戒指一枚;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抢夺财物后,被告人王某甲即被抓获,属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杨
书 记 员:李 婷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及光盘一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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