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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抢夺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409******,汉族,小学文化,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到**县**镇**菜市街东头**金店里,以购买黄金首饰为名,趁该店店员不备,抢夺两枚男士黄金戒指逃跑。后金店店员追赶王某甲,王某甲迫于无奈,将该两枚男士黄金戒指扔到地上后逃跑。王某甲抢夺的两枚男士黄金戒指重28.37克,价值14695元。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抢夺的两枚金戒指的价格进行鉴定,被抢夺的两枚金戒指价值为139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甲、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到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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