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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抢劫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刘某某、董某某、顾某某、华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淮安市淮阴区小营广场格林豪泰酒店8215房间内,以“仙人跳”手法,持砍刀并言语恐吓,抢劫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分得400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赃3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王某甲户籍基本信息等书证;

2.同案犯刘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翟艳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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