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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抢劫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吉林省大安市**派出所****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双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昌盛街(步行街)以暴力相威胁,将被害人王某乙随携带的人民币2600元钱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

2.​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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