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 捕前住辽宁省凌源市**路**号**室。曾于2012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7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7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按照约定来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座**房间被害人提某某家中,与提某某见面,后萌生抢劫念头,以持匕首相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提某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被害人提某某寻机脱离现场后报警,被告人王某甲从案发现场自行坠楼摔伤,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和所抢全部现金也一并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抢劫的现金及作案工具实物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毅
检察官助理:刘真强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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