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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抢劫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芦某某**公园人工湖旁边伺机作案,见被害人王某乙在一石凳上玩手机,旁边的女士踏板车上有一橘黄色双肩包,遂将包偷走,发现包内并无值钱物品后丢弃在不远处,后假意告知被害人包的位置,当被害人拿到自己的包并称钱财都在手机里,被告人王某甲用双手掐住对方的脖子索要钱财,被害人王某乙在反抗过程中从石凳上跌落至地上,导致右前臂皮肤软组织挫伤、被卡压颈部造成双眼球结膜片状淤血,此时路上有行人经过,被害人王某乙才得以挣脱。被告人王某甲抢走被害人王某乙金色苹果手机一台,销赃得款500元。经芦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375元。

2020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株洲市荷塘区上月塘**旅社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对案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详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_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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