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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抢劫、强奸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街道,农民。2005年7月29日因抢劫、强奸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因经济困难预谋抢劫,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霸州市胜芳镇大华商厦附近,以租车取电瓶的名义,诱骗被害人白某某(女)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王某甲行驶至文安县滩里镇的农田里,被告人王某甲抢走白某某手机一部,并用语言威胁、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评估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犯有数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谦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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