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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徇私枉法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甘肃省麦积区******号楼**单元5楼1号。无前科。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5日上午,在清水县电信公司二楼202房间,清水县电信公司职工某乙(另案处理)因手机欠费停机要求李某某为其开机,被拒后发生争执,在争执中王某乙用脚踢李某某,李某某强用右手挡,刚好踢在了其右手上,后王某乙从身上拿出一把二十公分左右、黑色刀柄、不可折叠的单刃刀具向李某某冲去,被在场人员阻拦下。报警后清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处理。李某某经县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

2017年9月5日,由该案办案民警刘某某开具(2017)90号鉴定委托书,让李某某将鉴定材料连同伤情鉴定委托书送到清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在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司法鉴定申请之后,于2017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10时许,王某乙在清水县公安局二楼值班室找到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王某甲,称自己闯了祸,把单位的同事李某某打了,让王某甲把伤情鉴定作轻点。随后把手里提的公文包放下走了,里面装有两条硬中华香烟。

2017913日,王某甲妻子胡某某的手机坏了,要买一部新手机,王某甲便给王某乙打电话,想从他处买一部手机。当天王某乙就让王某甲去其红堡镇的营业厅去看,王某甲开单位的车去市局办事时顺便就去了王某乙在红堡的营业厅,去后选了一部1798元的OPPO(A59S)玫瑰金色手机,还有配套的充电器、耳机,选好后店员以王某甲妻子胡某某的名义开具了发票,王某甲没有付款就将手机及配件拿走。

201710月初,王某乙多次安排史某某等人去李某某家找其私下和解。由于李某某深知王某乙为人,不愿与其纠缠,加之王某乙打李某某强时有拿刀之事实,但是公安机关处警民警只是询问了一下,并未采取措施,且案发当日没有询问王某乙,其对派出所不再信任,还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事情久拖无果,让其失去信心,就同意了和解。史某某将准备好的3000元放在李某某家的桌子上,并让其在拟好的谅解书上签字,临走时嘱咐让李某某去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撤回鉴定资料。

2017年10月25日左右,刘某某打电话给王某甲,告知王某甲该案当事人已经和解,不再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让王某甲先将鉴定资料给李某某,他后面补签手续。当天,李某某去司法鉴定中心从王某甲处拿走了鉴定资料及委托书。2017年11月1日,刘某某去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在登记簿上补签了字。

20182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4时许,王某甲在单位上班,王某乙给王某甲打电话叫其出去一趟。在公安局隔壁的建材市场门口,王某乙把一个简易手提包和一个纸质的手提袋放下走了。王某甲把东西拿到办公室后看到是两条软中华香烟和一个男士JEEP牌手提包。

20181115日,清水县公安局委托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进行法医学人体损程伤度鉴定,2018111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为轻伤二级。

王某甲在违规收受王某乙财物之后,故意拖延出具伤情鉴定意见,致使该伤情鉴定自201795日受理至201710                                                                                               月25日撤回未出具伤情鉴定意见书,后双方当事人以和解结案。作为司法鉴定人员,本应由办案部门送检和撤回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及材料,王某甲按照办案民警刘某某的安排,违规由当事人自己送检,并且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未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擅自终止鉴定,并由当事人自己撤回鉴定材料;本应经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批的事项,王某甲均未向其报告,擅自做主处理;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会见当事人及接受当事人的礼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A59S)手机一部、耳机一个、充电器一个、硬中华烟两条、软中华烟两条,男士JEEP包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王某乙伤害李某某一案的伤情鉴定中,违反《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会见当事人王某乙并接受王某乙的送礼,后为了包庇王某乙违反规定故意拖延被害人李某某伤情鉴定的时间,致使李某某的伤情鉴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做出,在王某乙与李某某二人达成和解后又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将伤情鉴定的材料由李某某本人取回,其行为致使本应受到刑事追究的王某乙免受追究,王某乙随后又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行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王某乙等人系恶势力犯罪,所以被告人王某甲系恶势力犯罪“保护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锋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路**巷**号楼**单元**楼**号。    

2.本案侦查卷共4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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