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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徇私枉法、受贿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21979********,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大学文化,2012年2月任界首市公安局**大队大队长,2014年11月任界首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大队队长,2018年9月任界首市公安局党委委员,2018年11月至案发任界首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路**号**幢**单元**室,住界首市**路**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13日被临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2018年1月12日15时许,界首市海能花园小区业主刘某甲(另案处理)与小区保安王某乙发生争执,刘某甲通过朱某甲联系范某某(另案处理)到场。范某某到场后对王某乙面部进行殴打,致王某乙左眼晶体流出,界首市**局决定对范某某执行行政拘留。

该案由界首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受理,民警李某甲(另案处理)主办,界首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被告人王某甲受朱某甲委托,多次联系时任城东派出所所长曹某甲(另案处理)和办案民警李某甲,打听案情,并得知王某乙伤情至少构成轻伤。同年1月13日,王某甲收受朱某甲送价值70800元的六箱飞天茅台牌白酒和六条大天叶牌香烟。后王某甲又联系曹某甲,打听案情,要求对范某某提供帮助。李某甲收受朱某甲通过他人送的4000元购物卡。曹某甲明知范某某不符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条件,于1月15日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名义将范某某释放。后曹某甲收受朱某甲送其的飞天牌茅台酒两箱、天都牌香烟两条,总价值23600元。李某甲又先后收受范某某通过他人送其的8000元购物卡。

曹某甲、李某甲明知王某乙的伤情可能构成重伤,应当对范某某进行立案侦查。王某甲得知王某乙向界首市**局申请做伤情鉴定,催促朱某甲尽快进行调解。2018年1月19日,范某某方和王某乙方达成调解协议,范某某赔偿王某乙2500000元。王某甲、曹某甲商量,以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王某乙不要求做伤情鉴定为由,进行结案处理。王某甲又安排界首市公安局法医室韩某甲,和曹某甲妥善处理王某乙申请伤情鉴定问题,后王某甲得知没有对王某乙进行伤情鉴定,经曹某甲同意,李某甲将该案以治安案件调解结案。

2019年7月25日,经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左眼伤情为重伤二级。2019年8月27日,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决定对范某某、刘某甲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界首市公安局**大队长,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6671元。

1.2015年春节前,界首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吕某甲为争取王某甲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到王某甲办公室送给王某甲一张价值1000元购物卡,王某甲予以收下。

2018年8月,王某甲因脚跟腱受伤在家休养,吕某甲以看望王某甲的名义到王某甲家中送给王某甲一张价值2000元购物卡,王某甲予以收下。

2.2016年至2019年春节、中秋节前,界首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王某丙,为争取王某甲对其工作支持和关照,先后6次送给王某甲价值3000元购物卡,王某甲予以收下。

3.2016年2月,界首市居民赵某丙为在界首市公安局办理的故意伤害王某丁一案上取得王某丁民事谅解,通过其朋友朱某乙请王某甲帮忙,朱某乙到王某甲经营的银海名烟名酒店,购买一箱价值4200元五粮液白酒和两条价值1200元中华香烟,付款5400元后朱某乙未将烟酒拿走。经王某甲协调,赵某丙和王某丁达成民事谅解。

4.2017年、2018年春节前,王某甲分两次收受其线人程某乙合计20000元。2018年8月,程某乙的儿子程某甲因涉嫌强奸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王某甲承诺程某乙对该案予以关照。

5.2017年12月,界首市居民董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网上追逃。王某甲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求宣城市宣州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大队大队长钟某乙、**大队长苏某丙予以关照,后董某乙到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投案,被取保候审。王某甲两次共收受董某乙委托亲戚田某某从**名烟名酒店购买的价值48000元的茅台牌白酒四箱。

6.2018年、2019年春节前,界首市公安局**队**中队副指导员李某丁,为争取王某甲对其工作支持和关照,两次送给王某甲一箱价值11000元的茅台牌白酒,王某甲予以收下。

7.2018年2月,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界首市居民付某甲与界首市**宾馆服务员发生纠纷一案提供帮助,收受付某甲的父亲付某乙送其的价值2000元购物卡。

8.2018年3月,界首市居民郭某丁的侄子曹某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局刑事拘留,郭某丁委托界首市公安局政工室副主任孟某甲打探案情。王某甲承诺孟某甲对该案予以关照,并收受郭某丁委托孟某甲送其的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

9.2018年8月,界首市**社区干部史某丁的亲戚钱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颍泉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甲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求颍泉公安分局副局长乔某甲予以关照,为钱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收受史某丁送其的一张价值6000元烟酒提货

10.2018年9月至2019年上半年,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界首市公安局采购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耿某甲送其的价值9771元苹果IphoneX牌手机一部、价值9700元的虫草两盒和黑枸杞一斤、价值1800元的五粮液牌白酒两瓶和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两张、价值2000元的白茶两斤,以上财物共计价值252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耿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66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强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调查卷宗6册,证据材料4页,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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