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芳草湖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害人扁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60000元,期限两个月,月息3%,扁成礼儿子扁某、妻子葛某某担保。借款到期后扁某某偿还4000元利息后无力偿还本息,王某甲多次找到被害人要求重新写欠条并重复计息,之后多次找扁某某、扁某等家庭成员要求还钱,并以到扁某单位、扁某妻子陆某单位闹事为由,逼迫扁某将位于芳草湖**小区新装修好的婚房抵债。期间,扁某某相继还款38000元。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与扁某、陆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扁某、陆某被迫携带未满周岁的孩子住进单位宿舍。2017年11月,该房屋以80000元价格卖于赵成云。经新疆嘉诚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价值136000元。违法所得5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等7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扁某某、扁某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嘉诚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季梅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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