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身份证号码1523221992********,汉族,文盲,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被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4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赖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不夜城“璇台”KTV工作时相识。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赖某某等人离开“璇台”KTV后一起在附近吃夜宵、饮酒,7时许王某甲回到“璇台”KTV,被害人赖某某因收拾物品也来到KTV,后双方在KTV大厅发生争吵,王某甲遂将被害人推倒并用手殴打被害人,之后强行将被害人赖某某拖至KTV里面一间包房内,被害人晕倒后,王某甲脱掉被害人衣裤意图不轨,因酒后自身原因未能得逞,当日9时50分许,王某甲发现被害人仍昏倒在包房内,跑出KTV并以有人躺在KTV包房内里面、请他人查看并委托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同时将王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释放证明书、门诊病历、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赵某某、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以及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刘 捷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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