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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强奸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0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个体。2018年8月21日,该因涉嫌强奸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晚21时许,在环翠区平度路渊源洗浴中心205包间内,被告人王某甲在接受按摩技师被害人王某乙为其提供按摩服务时,采取按倒,压腿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性关系,后王某乙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洗浴交费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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