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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强奸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9********,满族,初中文化出租车营运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组,住黔西县******组,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2月2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黔西城关看见被害人王某乙从事出租车营运,遂联系王某乙下班后送王某乙回家。次日凌晨王某乙营运结束,王某甲驾驶其轿车至黔西城关金凤大道接王某乙并送其回家,途中邀约王某乙陪其聊天再回家,搭载王某乙至黔西城关杜鹃大道一加宽道处停车聊天不久,王某甲伸手揽住王某乙欲与其亲热,王某乙表示反对并用手阻挡,王某甲遂跨越驾驶位至副驾驶位并将座椅放倒,之后用身体压住王某乙,强行亲吻、搂抱、抚摸王某乙的身体,强行脱王某乙的裤子欲发生性关系,王某乙用手脚极力反抗,期间咬伤王某甲的下颌,王某甲未得逞,之后欲开车送王某乙回家并向王某乙道歉,王某乙因害怕,逃下车并拦乘路人何某某所驾车辆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车辆检查、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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