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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强奸、危险驾驶案)_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二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场**分场**。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18日被原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被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4 日,被告人王某甲中午在**农场一家饭店喝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G7****北斗星汽车将被害人和某某从连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场**分场家中带出,后驾车至云台街道西山村小茅山北侧连霍高速东侧一平房前,违背被害人意愿,在汽车内强行与和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和某某下车逃跑,王某甲追上和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致和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当日,王某甲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6.9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在南城派出所对其抽取静脉血。经连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和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伤情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邱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证言;

3.被害人和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连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临床)字[2019]8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218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气检测单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连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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