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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强制猥亵案)_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门业店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崇信县******。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信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在崇信县黄花乡水磨村四海香饭店与朋友李某甲、温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期间,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李某乙,称吃完饭后要在李某乙家借宿,李某乙同意。12日凌晨0时34分,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吃饭结束后,王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李某乙,并以自己酒后无法驾车为由要求在李某乙家借宿一晚,征得李某乙同意后,王某甲便和王某乙在李某乙的引导下,来到李某乙家中,李某乙将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带到其家东房内休息,后返回自己居住的西房,李某乙走后王某甲和王某乙二人先后从东房出来,到李某乙居住的西房门口声称自己饿了要吃东西让李某乙开门,李某乙没有开门,从窗户内给王某甲二人递出了一袋枣,王某甲便顺手抓住李某乙手,让李某乙将门打开,李某乙开门后王某甲、王某乙二人便进入李某乙房内,进门后王某甲坐在李某乙炕上,王某乙坐在了沙发上,后王某乙便乘李某乙不备将李某乙拉到自己怀里,将手伸进李某乙睡衣内抚摸李某乙的胸部,李某乙反抗不让王某乙摸自己,王某甲随后也过来将手伸进李某乙睡衣内抚摸李某乙胸部,李某乙挣脱后借口自己要去上厕所离开房间,来到李某甲家叫来李某甲,让李某甲将王某甲和王某乙二人带走,李某甲到达李某乙家中后,劝说二人去自己家,王某乙随即和李某甲离开,到李某乙家大门外吸烟。王某乙和李某甲走后,王某甲便强行将李某乙压在房间内的炕上,亲吻李某乙面部,李某乙反抗,反抗过程中王某甲咬了李某乙左脸部一口,李某乙顺手拿起放在手边的一根笛子朝王某甲胳膊抽打了几下,并骂王某甲让其离开,并将王某甲打出房间,王某甲在抢夺笛子的过程中,致李某乙嘴角受伤渗血,随后李某乙便起身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二人于案发当晚被崇信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李某甲、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克胜

检察官助理:唐海涛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崇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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