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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并从上线处多次购买“金豆”用于自己的“茶馆” 中开设房间, 拉微信好友进房间以推牌九的玩法为玩家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下分退钱,并在每局结束后扣除利润,并获利400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孙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交易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

4、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通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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