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王某甲逮捕,2020年8月27日,王某甲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三人组建了一个名叫“正负200结,每日清”的微信群,三人各自拉好友到群里面,微信群里共28人。从2019年5月31日开始,群里成员在群里面以“清龙十三张”的形式进行赌博,输赢两百分结算,每分十元人民币。每次牌局结算后由大赢家发送三十元房费至何某某(已判决)管理使用的微信“小艾”处,微信群里成员每次牌局的输赢结算都是通过何某某进行结算。王某甲、何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四人另外建了一个名叫“XXXX0000”的微信群,负责股东之间的结算,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三人是股东,王某甲占50%,黄某某、王某乙各占25%,何某某是王某甲聘请过来负责每日参赌人员结算及股东之间结算的人,何某某不参与分成,按每日500元认领工资。何某某每日结算房费后,把结算结果发送至“XXXX0000”的微信群,以方便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三人结算。截至2019年6月28日,王某甲、何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四人违法所得达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4份、归案情况说明2份、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6张、微信照片44张、账本复印件7张、违法所得总和表、凭证5张、证明3份、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若干等书证材料;2.证人姜某某、官仕翔、程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同案犯何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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