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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千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9********,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千山区**镇**村**组**号,现往址:鞍山市千山区**镇**号楼**单元**。2019年3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境外赌博网站为依托,利用“重庆时时彩”的开奖结果,自设“龙虎和”的玩法,在其住所**组**,然后从中赚取游戏返点和抽红,经查涉案金额89721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69982.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招商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康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杜凤宇
检 察 员:  任晓慧

2019年8月20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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