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住琼海市**镇**路**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2019年4月份至2020年4月期间多次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从互联网下载“琼涯麻将”APP并担任代理商,利用其微信(昵称:财某某,微信号:wyc1888919****;昵称:戴某某,微信号:wyc888****;昵称:国某某,微信号:a1512081****;昵称:九某某,微信号:e8888****)在微信交友平台组建微信群,以群主身份介绍朋友进群赌博,并对群成员的赌博事项进行管理。王某甲从“琼涯麻将”赌博平台上购买房卡后加价出售给参加赌博的赌客,从中赚取差价。
二、2019年6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从互联网下载“天天麻将”APP并担任代理商,继续利用其微信宣传该赌博平台,将赌客拉至其担任群主和管理员的闲聊交友平台进行赌博并负责管理,以赚取房费差价的形式牟利。
三、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从互联网下载“66麻将”APP并担任代理商,并在该赌博平台内创建一个名为“国粹交流亲友圈”的群用于招揽赌客参赌并负责管理,以赚取房费差价的形式牟利。
经查实,被告人王某甲担任群主和管理员的闲聊交友平台内参与赌博的成员有200余人,微信昵称为“国某某”的微信号内赌客人数达500余人,被告人王某甲获利7万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26日到琼海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OPPO牌手机一部(照片),粉色OPPO牌手机一部(照片),黑色iphone7手机一部(照片),绿色三星牌手机一部(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手机微信截图、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闲聊APP群信息列表等;
3.证人王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使用移动通信终端,通过信息网络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组织他人赌博获利,参赌人数累计达到500余人以上,获利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路**号**楼,联系方式:1888919****、1387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4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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