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因赌博于2015年12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10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至9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从“雁荡山”手机赌博网站购买“钻石”获得代理权,组建“闲聊”聊天群进行管理、资金结算,在该网站聚集他人以“三明”形式进行赌博,通过抽头、卖“钻石”的形式获利。其间,赌资累计30万元以上。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10日在温岭市泽国镇**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手机支付宝交易截图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王某乙、蒋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验记录;5.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赌博输赢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伟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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