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老王”,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路**号。因赌博,于2008年1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五千七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中旬至9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郑某某(刑拘在逃)在临海市**街道**村、**街道加油站附近等地开设“三十二张”赌场,招揽人员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2、2019年9月20日至9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街道**村、**街道加油站附近等地开设“三十二张”赌场,招揽人员赌博, 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海市**街道**路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照片、病历、出院记录、情况说明、罚没票据等;2.证人叶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朱巧玲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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