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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8261984********, 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涟水县**街道**小区**号楼。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3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由张某甲(已判决)提议,由被告人王某甲和唐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涟水县高沟镇、涟城镇等地以斗牛、二八杠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关系人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同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4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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