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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青州市**街道**路**店(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下旬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王某乙、黄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王某丙、焦某某、韩某某、王某丁、姚某某(均已判决)、张某某、王某戊(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持续多日夜间在扬州市广陵区**镇**路**号、**路**号、**村**号、**村**组**号、**村**组**号等处开设赌场,其中王某乙负责赌场运转并召集参赌人员,联系场地、抽头;黄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与张某某、王某戊轮流或单独抽头;杨某某、梁某某、张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周转,并由王某乙支付利息;2019年2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望风,王某丙持对讲机在赌场外望风,张某某在场内持对讲机呼应;焦某某、韩某某、姚某某、王某丁提供场地。被告人等召集何某某、程某某、严某某等一二十名参赌人员,以牌九为赌具聚众赌博十数次,2019年2月19日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王某乙、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峰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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