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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8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仙居麻友圈”平台担任代理,为贩卖游戏钻石进行营利而组建名为“中中2.5文明麻友”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进入平台,以“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20余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吴某某、王某乙、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泮思锭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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