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0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8********,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公司**,户籍在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软件名为“**”的亲友圈,组织赌客按照1分兑换人民币5元的比例进行斗地主赌博活动,2020年2月8日之前,其向每局得分最高的赌客(俗称“大赢家”)收取6元台费,2月8日之后,每局收取10元台费。经查,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的“**”软件亲友圈有游戏记录1152局,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5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1万余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不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述不诚;
2.证人刘某甲、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王某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经上述赌客签字确认的软件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上述人员在“**”软件进行赌博并收取台费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亲友圈ID:**的游戏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在“**”软件的亲友圈的游戏记录、其抽头渔利及赌资累计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扣押到被告人王某甲用于收取台费及组织赌博的移动电话的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衡
检察官助理:刘思远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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