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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高邮市**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17玩麻将”手机APP软件在该游戏平台的亲友圈,采用“高邮麻将”的方式组织、发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游戏公司充值房卡返利的方式牟取利益。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20690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涉案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29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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