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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起,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约定,由王某乙在石狮市凤里街道**巷**号其经营的**超市内向徐某某等多人非法销售“六合彩”,后将每一期的销售情况通过微信报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根据香港“六合彩”开奖情况与王某乙结算赔付金额并支付抽成。经查,被告人王某甲接受王某乙上报投注金额达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在晋江市**街道**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5.电子证据:石狮市公安局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手机内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及从腾讯公司调取的被告人王某甲的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中建

                                检察官助理肖石梅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晋江市**街**号(联系电话:1596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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