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教育工会后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溆浦县卢峰镇花果山教育工会后周某某家开设麻将馆,采用“打转转麻将”的方式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每场每人抽取50元-100元的水子费,每天有一、二十人参与赌博。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奠某某、王某乙等28名赌博人员,收缴赌资人民币36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文彬
检察官助理:尹付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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