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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间,王某乙、周某某、蔡某某(以上3人均已判决)在武汉市新洲区**街与团风县**乡交界的**村、**水库、**山区等七处山林空地架设雨棚开设赌场。王某乙组织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某、王某戊(以上4人均已判决)等人参与赌场管理,维护赌场秩序,每天领取 200 至 300 元的费用,该赌场组织武汉、黄冈等地人员参与赌博,组织车辆将参赌人员从停车场转运至赌场,每天参赌时间为下午 2 点左右开始,下午 5 点至 6 点结束,人多加开夜场,每次参赌人员多则有40人 到 50 人,少则 20 人到 30 人,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押宝”的方式赌博,采取从赌博盈利按比例分成、抽“水子钱”等方式盈利,每次抽“水子钱”1 万元至 3 万元不等。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架设雨棚、布置赌场桌椅、赌具以及放哨巡逻。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团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王某己、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王某乙、周围、王某丙等14人的供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文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村**街**号,联系电话1387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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