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社**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日被福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陈某某、张某甲转租下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路**村**栋**房,设置四张麻将台,纠集赌客以打“转转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每把“抽水”20元人民币,每天“抽水”二、三千元人民币。王某丙帮助张某甲照看该赌档,包括端茶倒水、“抽水”、顶角。
2017年8月14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王某丙及张某乙等十四名赌客,缴获赌具麻将三副、筹码22个,POS机、刷卡机、收款宝各一台,从赌客处缴获赌资人民币20890元(已行政收缴)。
因本案,陈某某琼、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某丙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麻将、筹码,POS机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移送物品清单,租赁合同,陈某某名下涉案平安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被告人微信账户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杜某某等共十四名赌客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以及同案犯王某乙、陈某某、张某甲、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性质、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裔
检察官助理:崔婷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1380257****)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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