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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25日,王某乙(已判)伙同金某丁(刑拘在逃)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山庄、**海鲜楼等地开设“捺六名”赌场,通过安排翟某某翟某某(已判)、金某戊(已判)等人在赌场牵热线。赌场开设共计16天,抽头获利人民币390万元。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其妻子陈某甲(已判)在翟某某的热线群记账,仍代替陈某甲给翟某某热线群记账二三次。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期间,赌场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8万元。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邵某某、林某甲、金某甲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乙、陈某甲、王某丙、李某甲、翟某某、方某某、陈某乙、黄某某、陈某丙、王某丁、蒋某某、林某乙、金某乙、杨某某、李某乙、陈某丁、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人合伙开设赌场,抽头获利达50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灵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785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卷外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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