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丰南区治安大队原辅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镇**村**路**排**付**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7月2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用自己的微信建立了微信群,从网上拉人入群后,组织成员下载“大唐撸麻雀”手机APP,由被告人王某甲购买“房卡”并开设房间供群内成员赌博,被告人王某甲由参赌人员发微信红包或转账方式抽头渔利179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二部;
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光盘材料说明等证据;
3.证人曹某某、郭某某、么某某、董某甲、吴某某、杜某某、熊某某、翟某某、唐某某、夏某某、宋某甲、王某乙、宋某乙、董某乙、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市**区**镇**村**路**排**付**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苹果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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