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住南通市海安县**镇**路**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经其弟弟王某乙(另案处理)介绍下载手机APP“万利游戏”,该平台里有14款赌博方式,且平台里提供多种充值方式,通过无限发展下线的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参赌,并以下线赌博人员的赌资流水总和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经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账号5814998发展直属下线42人,团队人数126人,非法获取佣金50.80991万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佣金领取记录与绑定银行卡取现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周某甲、周某乙、许某某、丁某某、周某丙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灌公(伊)网提(2020)163号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检察官助理:单甜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6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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