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住五某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五某某垦区公安执行被逮捕。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五某某原印刷厂二楼、丽臣宾馆二楼开设五某某“众望”娱乐城,并在该娱乐城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四台(每台八个机位)、缺一门赌博机一组(每台八个机位)、森林舞会赌博机一组(每台八个机位),总计48台机位,被告人王某甲雇佣其哥哥王某乙负责店内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总计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会员卡4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人口详情、抓获经过、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租赁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注销)、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变更申请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赵某某、余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租赁的场所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跃峰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物证:会员卡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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