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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村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5月15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柳城县**镇**村自家附近,利用本人手机微信多次接受下家吴某某、王某乙等人的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单,然后把收到的赌博单报给一个微信昵称叫“姐*”的上家,并从“姐*”处收取一定数额的“水子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继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单,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丽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 叁 册;

3.涉案手机壹台、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王某甲开设赌场案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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